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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申购】上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网下发行细则

作者:金钱永不眠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上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网下发行细则

        一、 关于《网上发行实施办法》的有关问答
        1
、新股申购的条件: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投资者
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
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例:10000元  可申购1000股。
注意:先查额度,再申购。和普通买入股票方法一样。深圳是:500股倍数。上海是1000股倍数。
        例:申购日两个交易日前的20个交易日,您持有沪市的工商银行10000多元市值,侧可以在申购日申购一个申购单位即1000股上海股票。
        例:申购日两个交易日前的20个交易日,您持有深市的万科5000多元市值,侧可以申购日申购一个申购单位即500股。10000万2个单位,不足5000元不计算单位。
      【新股申购新规则须知】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
  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
  四、深圳有市值的普通或信用账户才可申购,上海只要有指定交易的账户即可申购,客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
  五、申购时间: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
  六、客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T+2日确认中签后需确保16:00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七、客户中签但未足额缴款视为放弃申购,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新股申购新旧重要特点】
1、 明确取消预缴款机制。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确认中签后再缴款。
2、 “货到付款”。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确保T+2日16:00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认购资金交收。
3、 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将纳入“打新黑名单”。
4.新股发行当天,投资者仍需要自行手动参与申购新股

东方财富网新股申购列表

一、新股发行重启

  1、证监会宣布2周内先发10家,年内把已经给了批文的28家全发完。

  2、正式重启要等首发办法、承销办法等配套规则修订完毕才行,正常情况下征求意见要一个月时间,所以2015年度再给新批文的可能性不大,不过元旦后肯定要放行了,要不到1月31日2015年中报就要过期了。

  二、打新取消预缴款,利好市场,有限利好券商

  1、6月初25只新股冻结资金5.69万亿,确定中签再缴款则只需要414亿,这还是有超级大盘股的情况下,一般中小盘子发行,需要的资金只有百亿左右了,对资金面冲击大为减少。所以尽管新股发行的消息可能对大盘构成利空,但是就资金影响而言,对市场是构成利好的。

  2、先按照市值配售再缴款的事,十年前就干过,不过这次证监会强调了不许全权委托券商申购新股。尽管如此,依然会出现部分中签了的投资者忘了缴款,而导致券商不得不履行包销程序,余股包销这事会重现江湖。十年前券商会有约1%的余股包销,新规下会少一些,但还是有利于券商提高业绩。

  三、发行价格管理层还管不管?

  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新股取消询价,由券商和发行人协商定价,这是件好事,但核心问题还是证监会还管不管发行价?如果不管,那可真的要考验券商的定价能力了,投行的差异化竞争也会体现了。如果还是限定23倍市盈率,那确实也不需要询价了。个人判断,改革初期,窗口指导可能还会存在!

  四、先行赔付拿券商做担保,利空券商

  尽管之前发行的新股已经要求券商做了先行赔付承诺,但毕竟没形成制度,怎么赔法也不知道。这次提出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应该是要落实具体细节了。可是,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是造假上市的最大受益者,证监会拿他们没办法,先抓着券商赔钱!


      2
、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是出于哪些考虑?
      调整投资者市值计算口径,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有利于增加合资格投资者数量,提高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据测算,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上海市场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二是有利于增强市值计算规则的合理性,减轻新股申购对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限制。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投资者单个交易日的交易行为和持股情况不再对新股申购产生关键影响,避免了投资者因T-2日卖出持有股票而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等不合理情况。

       举例:李四:在20150618申购新股当天查询有1000股上海申购额度,
深圳没有额度,就只申购了上海新股,如下:




申购额度是客户可申购最高额度,申购上线和额度相同时,可以申购最高上线,如下:


每支新股,只能申购一次,并且不能撤单:

1中新股后会在交割单中体现:

2
3

4

打新股


3、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具体是怎样的?
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2)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3)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每日市值按其当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注意】上证的新股,申购代码是专用的。
新股申购代码

3、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具体是怎样的?
答: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2)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3)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每日市值按其当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4)深市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5)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6)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7)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4、同一投资者多个证券账户按何种规则合并计算市值?
    在计算出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后,按照T-2日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原则合并计算投资者20日日均持有市值。

 


5、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单日市值计算规则是否发生变化?
    未发生变化,仍然按当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6、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否参与新股网上申购?持有市值如何计算?
    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例如,T-2日某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10个交易日,持有市值=∑10个交易日的市值÷20。

 


7、修改后新股网上申购规则、业务流程是否有发生变化?
未发生变化。 

 

 

8、投资者网上可申购额度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怎么样的?
答:计算出投资者持有市值后,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按上海市场每1万元市值配一个申购单位(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的原则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市值不足1万元部分不计算可申购额度。
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额度对投资者申购每一只股票均适用。

8、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9、按市值申购与以前的资金申购主要差别在哪?
答:资金申购主要考虑投资者资金量的大小,在申购上限内,只要投资者资金足额,即可申购。
    而按市值申购的具体含义为:投资者持有市值不低于1万元才能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同时,投资者申购时账户内也必须存有足额资金。

9、按市值申购与以往的市值配售、资金申购主要差别在哪里?
    答: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缴纳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同时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
    这一方式结合了以往单纯的市值配售方式和资金申购方式的优点,具体来说,投资者能否参与网上发行,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持股市值来确定(以往资金申购对投资者持股市值没有要求,只根据投资者申购的资金来确定申购额度)。同时,投资者只有在申购前向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资金才能进行有效申购(以往市值配售,投资者只需在中签后缴纳相应股份的款项,而不需要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

 


10、按市值申购与以前的市值配售主要差别在哪?
答:按市值申购(简称“新办法”)要求“市值分市场计算、分账户申购新股、资金足额才能申购”;市值配售(简称“老办法”)则规定“市值合并结算、账户可跨市场申购、中签后交付资金”。具体解释如下:

差别点

新办法(按市值申购)

老办法(市值配售)

沪、深市值是否合并计算

投资者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的可申购额度计算

两个市场市值合并计算,该市值可用于两个市场的新股申购

可否跨市场申购

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

两地证券账户可跨市场申购

存入资金时点

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申购成功后才缴纳认购资金


11、投资者哪些证券账户中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市值?
答:(1)除另有明确规定的,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确认为同一投资者持有,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市值中。
(2)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
(3)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4)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5)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12、如何理解可申购额度?是说只要资金足够,可申购额度就是投资者能够申购到的数量吗?
答:可申购额度不单单指一个数量,更是一种资格和可能性;它是投资者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下可以申购的最大数量。资金足够的情况下,投资者最终能够申购到的数量,还要受到申购上限、中签率等因素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可申购额度不等同于申购成功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可申购额度大于申购成功的数量。

 


13、如何及何时能查询到自己的市值及可申购额度?
答:上海市场,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按最小申购单位取整的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14、采用按市值申购对网上发行业务流程时间长度有何影响?
答:沪市申购后的资金冻结、配号、抽签、资金解冻、股份登记等业务流程与上海市场2009年《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基本一致。采用按市值申购对网上发行业务流程时间长度无影响。

 


15、投资者持有的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的市值是否计入该投资者用于申购沪市新股的持有市值中?
答:办法规范的“市值”是指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因此,投资者持有的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的市值,不计入该投资者用于申购沪市新股的持有市值中。

 


16、融资融券信用帐户是否可以直接申购新股?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但是,该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

 

13、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市值是否仍计入该投资者的持有市值?
答:约定购回待购回期间,由于股份已过户至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因而市值不归属原股东,不计入原投资者的持有市值。

 

14、深市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是否可用于参与新股申购?
答:有市值的深市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参与新股申购,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市值与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若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有市值,其新股申购可比照同一投资者多个证券账户处理,投资者可选择使用有市值的信用证券账户或有市值的普通证券账户申购新股。若投资者同时使用有市值的信用账户和有市值普通账户参与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报作无效处理。

 

15、投资者如有多个证券账户,应如何申购新股?持有市值如何计算?
答:对于每只新股发行,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账户申购一次,如多次申购,仅第一笔申购有效。
    有多个账户的投资者,其持有市值将合并计算。本所将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料中 “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确认为同一投资者计算市值。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所托管的任一证券公司查询。

16、同一天的股票市值可以重复使用吗?申购资金可以重复使用吗?
答:同一天的市值可以重复使用,比如说,当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重复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但申购资金不能重复使用,投资者对一只股票进行有效申购后,相应资金即被冻结,这部分资金不能再用于其他新股的申购,若还要申购其他新股,则还需使用与其他所申购新股数量相匹配的资金进行申购。

17、请问投资者只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且市值超过10000元,可以参与深圳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吗?
答: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

18、问: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吗?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均需符合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报价条件,才可以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具体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

19、问:如果我对某一只股票很感兴趣,能不能既参与网下询价、又参与网上申购?
答:不能。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参加同一只股票的网上申购。


关于修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股网上发行参与人: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213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了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七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九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二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三条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十五条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证券公司在T+1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对于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由托管银行向上交所申报并由基金公司盖章确认),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不到位资金总额相等;T+1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1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其所属交易单元中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其申购总量对应的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其申购不足金额对应的申购量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对于同一日网上发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确认情况,则对未到位资金在各只新股之间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承担。上交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

第十七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16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

(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第二十条 主承销商于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3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日与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为同一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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